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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20, 2005

扭曲市場又對企業不公平的最低稅負草案

經濟日報社論
扭曲市場又對企業不公平的最低稅負草案

行政院已完成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草案之審查,最低稅負制的方案即將送交立法院審議。我們對行政院膽敢提出加稅的政策感到敬佩,我們也支持最低稅負的概念,然而此方案卻仍有一些不妥之處,希望行政院在送出法案前能再做更仔細的思考。

草案中最重大的問題乃出自觀念的錯誤。租稅制度雖然要講公平,但公平這個概念在對企業和對個人課稅時的含意其實是不同的,在最低稅負制的討論中卻常被混淆。在個人所得稅中公平的含意是所得高的人應該繳較多的所得稅,甚至應該負擔較高的所得稅率,低所得者則可以免稅以免危及其生存。由於目前的稅制及稅務行政使某些高所得者只納很少的所得稅,甚至不必納稅,因此是不公平的。這也是大家支持對有錢人設定最低稅負的原因。而在這種公平訴求下,把某些一般人不算在納稅所得中的收入也計入稅基,原則上也是可接受的,因為必須如此,才能更精確認定誰是有錢人,以及他有多大的繳稅能力。

然而對企業課稅的公平性卻不是這樣。我們不能率爾認定總利潤比較高的企業就應該適用較高的稅率。大企業不一定利潤比較多,大企業及利潤多之企業的股東,也不一定是比較有錢的人。聯電有80多萬股東,當然不可能都是很有錢的人。同時,企業的大小常可相當任意藉分割或合併來改變,同一企業的利潤也會因景氣波動而有很大的變化。因此要對利潤超過一定金額的企業額外課稅,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觀念,是把利潤多的企業誤當成高所得的個人來看。

對企業課稅的公平性絕不是總利潤愈大就該負擔愈高稅率,而是不管企業大小,同一種行為應該負擔相同的稅率,以免造成企業間競爭基礎的不公平。試想若同樣賣包子,甲店的稅率20%而乙店只要5%,則甲店的產品除非品質好很多或成本低很多,否則即不易和乙店競爭。這對甲店當然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會因而使原本可能較無競爭力的乙店反而生產更多,而使全國的生產效率下降。由此可見,對不同企業之相同行為課不一樣的稅,不僅不公平,而且會對國家造成傷害。而行政院對企業最低稅負的草案就是這樣的制度!

草案中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盈餘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的做法就是這樣的例子之一。OBU的盈餘原來是不必課稅的,而在目前的草案中,若某銀行的盈餘小於200萬元,OBU仍然不必課稅。若銀行的盈餘超過200萬,則 OBU的盈餘要進入最低稅負制之稅基中;於是當銀行國內業務之盈餘小於OBU盈餘的三分之二時,即需再納一些最低稅負,也就是OBU的盈餘要納稅。但若國內業務之盈餘大於OBU盈餘的三分之二以上時,即不必再納最低稅負。簡單地說,若某銀行OBU的盈餘已知,則其國內業務很賺錢時,OBU的盈餘不必納稅,反而在國內業務不太賺錢時,OBU的盈餘要納稅;但當國內業務盈餘更小或虧損以致總盈餘小於200萬時,OBU的盈餘又不必納稅。天下竟有如此怪異的稅制。

另外,草案規定企業證券交易所得要納入最低稅負,而一般外資卻不必納稅。這不只是歧視本國的相關企業而使他們難和外資競爭,業者也已想出將股權賣給境外的控股公司來避稅之對策。對企業相同行為採取不同稅率的不公平及對效率的傷害,在這個例子中顯露無遺;但主管機關卻因急於收稅,或因把企業視同個人而忘了企業稅負的差別會影響競爭力和效率,而忽略了訂企業稅制時最需考慮的公平和效率原則。

我們可以理解財政界人士對各種租稅減免制度的不滿,有些租稅減免辦法也確應檢討,有些未課稅的收入或行為也可能應該課稅。但當某類收入應該課稅時,原則上即應對所有的企業課稅,而不只是對總盈餘高的企業課稅,更不是只對本國企業課稅,反而造成企業間的不公平,並扭曲資源的運用而降低效率。

既有的各種租稅減免辦法當初設立時都有其目的及理論依據,其中有些固然值得檢討,但目前最低稅負草案卻逃避了必要的檢討,而以另訂特別法的方式來對部分企業取消或降低這些租稅減免,甚至以民粹的手法把各種租稅減免都打成有錢而不納稅。這種粗糙的改革方式,將會在不知不覺中破壞了原先租稅減免提升效率及促進經濟發展的目標,等將來發現時已後悔莫及。因此行政部門務必要對企業最低稅負的制度再做更深入的思考,不要用民粹式的衝動來草率決策。

【2005/08/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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