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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December 05, 2005

TVBS還要撤照嗎?

TVBS還要撤照嗎?--知識份子的格局應該更大些
2005/11/16 00:08

(●作者西瓜汁,大畢,北市人,法律相關行業。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資料照。)
西瓜汁

近日看到數篇在東森新聞報由研究生或博士等高級知識份子所寫的社評,頗不以為然。茲就某篇由研究生所論述之「TVBS事件談台灣民主--中國最羨慕台灣的地方」談起。文中提到:「但是大家別忘了!高捷案是一個貪污事件,而TVBS卻是法律事件,當兩件事情一起討論難免會渾淆在一起討論,但是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應該是就事論事來討論解決問題。所以,那些罵新聞局打壓TVBS的朋友你們太敏感了。」

本文作者犯了幾項錯誤,首先我們政府「暗地裡」把這兩件事看成一件事,認為該媒體濫用新聞自由去揭發弊案,所以立即宣稱該媒體資金結構違法,大有「你掀我的底,我就拆你的台」的意味,而作者卻還強分為兩件事,此為不智。其次作者既然明知高捷案是貪污事件,但是將兩件事情分開之後,卻只討論TVBS 的資金問題是否合法,對於高捷貪污案避開不談,顯然TVBS的資金究竟是是西瓜汁或是柳丁汁,這個問題大於貪污這件事對於國家社稷的戕害,此為不仁。再者,政府在弊案爆發的同時,將人民的目光導引到「TVBS資金是否合法」上面,也就是在「明地裡」轉移了注目焦點,而作者卻隨之起舞,此為遇事不明。作者身為知識分子,卻沒有發揮應有的道德情操公平論斷整件事情的始末,此為不義。諸多缺失,實在遺憾。

最後,作者說TVBS是法律事件並且明示暗指其為違法,卻未見其立論有任何引經據典之處,就算10月份後改變股東持有這又如何?主管機關在這節骨眼偏要予以罰款,看在眼裡實是可笑,不再贅述。我認為一個知識分子是社會的中堅力量,是國家的清流砥柱,千萬不要人云亦云似是而非,隨著政客的謊言而隨波逐流,需知項上的博碩士帽絕不是擺在馬路邊昏黃的街燈下所販售的兩、三百元一頂的安全帽,他可是沈甸甸的千金重擔,是國家未來棟樑的表徵。既然作者又提到「違法撤照」,那麼各位有無注意到愛喝西瓜汁的新聞局長總算體認到,當初說TVBS的資金結構違法,現在卻發現「各國對於外資投入衛星電視的管制都走向自由化,八十八年立法之初也有鼓勵外資參與的意旨,使得如何處分TVBS陷入僵局。」引述自http: //tw.news.yahoo.com/051108/15/2i57p.html
顯然新聞局長總算了解資金並無違法,想要撤照是難囉。

也許大家已經看過很多法界前輩的論述,我試著再次補充說明法律上的規定,依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換句話說,只要東方彩視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我國公司法組織成立之社團法人,就是「本國公司」,在法律上是「本國人」,就不是外國人了。

其次就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比例的問題,參酌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三項:「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上述各條文有區分為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持有,顯然立法者在限制某種身分持有股份時有不同等級之限制,其中以政府政黨最嚴格,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至於外國人,在有線廣播電視則限制其直接持有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直接加間接持有之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回頭審視本件TVBS事件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顯然立法意旨僅限於「直接」持有時之股份比例,法條已明指是直接,就不能任意擴張解釋為間接,甚至有人認為應依照該法條之目的性解釋,而應包含間接,關於這點,這毋庸置疑是錯誤的扭曲法律規定。

除了上述的立論根據外,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之時,在立法院即數次討論是否開放外資,因為開放與否均各有優缺點,當初認為開放外資會引來中資之介入且對於本國衛星電視的保護不周,但若不開放外資卻又無法吸引國外資金與技術之引進,過分保護本土衛視反而無法促進衛星電視的蓬勃發展發展,再參酌外國立法先例,已逐漸淘汰外資的設限了,更況且縱然限制亦無法完全杜絕中資(中資可合法的轉投資),當時就已有兩派意見,因此經建會在立法院審議時的折衷建議就是「希望政府能開放外資,若要對外資做限制,也希望能將限制的情形規定清楚,例如限制直接持股不得超過某個百分比,但間接持股就不要予以規定因為仍屬於該公司,例如在中華民國設立的台積電,若要從其外國持股比例來看,他就是外資公司了,如此的遊戲規則就沒得玩了。」也因此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產生了現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之限制「外國人直接持股比例」,而不限制間接持股。(請參酌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2期第95~96頁)

由上述論斷,很明顯的TVBS並無違法亦無鑽法律漏洞,無須誤導國人,盲從跟隨不代表愛台灣,發掘弊端並非就是顛覆政府,我們要的是整論吏治嚴懲貪官汙吏而不是抓深喉嚨,也不是誣指揭弊之人都是共產黨的同路人,搞完省籍糾紛還要搞白色恐怖嗎?台灣已經夠亂了,就連某些高級知識份子也如此事理不明,實是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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