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搖擺的風險
2005.12.01 中國時報
公共政策搖擺的風險
宋秋緯
人稱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制度是用來避免生命中無限的惡。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BOT案源除了「民間自行提案」外,公部門自行規畫的BOT才是目前大眾關心的焦點。而對照目前可觀察的BOT標竿案例─高鐵與高捷,不僅無法達到英國政府豎立的「物超所值」門檻,其他眾多已經簽約的個案可能連最起碼的「公益導向」,都在不當的「可行性評估作業」中,被濫竽充數的無效益假性需求所犧牲。
也因此,對於假公共建設之名,官商聯手真洗錢的五鬼搬運法,讓真正有心投資公共建設的正常民間廠商恐將望之卻步,同時讓民眾對BOT產生反感。
BOT執行過程中,專案可行性評估、招標、開標與決標無一不與委員會委員有關,依據「亞羅不可能定理」,制訂遊戲規則的主事者能操作勝負,委員的操守與專業一樣重要,倘若委員意見背離專業與使命,縱使未曾收取「前金後謝」與「貪汙」無涉,法律上仍有「背信」之嫌!浮濫提報BOT的惡性循環下,讓我國BOT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公部門招商、選商過程必定坎坷,優良廠商難覓;廠商條件不佳、自然融資不易取得。
如此情境中,往往勇於參與的廠商,大抵有兩種,一種是因為身陷嚴重資訊不對稱之中,竟不知地雷就在前面;另外一種則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上述兩種合作夥伴都不是BOT制度下,公部門所尋找的合夥對象。
公部門以專案利害關係人身分或代表公眾消費者進行業務監督,針對服務品質與時效進行把關,至於違背契約義務專案廠商本應承擔法律責任,不應模糊焦點。BOT不代表公部門的手要放在口袋中,讓得標廠商如脫韁野馬,遊走於特許權保護傘中;縱使一般民間企業一樣要受相關法令約束。
英國自二○○三年將BOT業務由獨立政府商務辦公室OGC (Office of GovernmentCommerce)轉交財政部統籌負責,對於專案經濟性、效益性、效率性建立基準點公開評比制度。同時設立專案審議委員會賦予守門人角色,對於地方政府BOT流程進行個案長期控管、審查,以求符合未來長期公共服務採購之資金撥放與預算規畫不被濫用。尤其針對不確定因子過大的個案或近乎壟斷的特許公用事業take-or-pay合約,建立未來彈性費率合理調整機制,避免超額利潤或血本無歸悲劇發生。
輿論撻伐聲中,交通部本周片面宣稱將凍結BOT,而台灣法定BOT業務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專業意見卻未見披露。我國政策一致性再次出現割裂,其他部會是否要跟進或是維持現狀?路線修正與選舉不同,不能一翻兩瞪眼。如今交通事業主管機關因噎廢食,我國公共政策搖擺不定,才是BOT最大的風險!
(作者為英國法學碩士,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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