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nd-Policies

Sunday, December 11, 2005

淺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的交易成本

淺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的交易成本

■ 鍾文榮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的施行,對於消費者(使用高速公路當然是一種服務性質的消費)而言,貴不貴當然是一個議題,不過,最重要的還是要把ETC的實施立意定義清楚,才容易收到實質效果。

ETC的推展,大略看起來應該是科技的進步取代人工收費作業的不便,也就是說資訊系統替代了人工收費機制,而資訊系統屬於固定成本,長期來看,每收費一次的單位成本應該逐漸降低才對,但是人工收費的單位成本可能還是不變,這也是從人工收費轉到電子收費的「好處」之一。

於是乎,既然管理高速公路收費的成本變低,照理高速公路的通行費在使用電子收費之後應該「下降」才對,不過,這個好處會不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從高速公路的經營型態而言,答案恐怕不是,因為高速公路本質上就是獨占經營。

從實際的情況看來,使用電子收費的通行費實質上並沒有降低,原本380元的十張一小本的回數票(優惠票)在加油站、郵局就有出售,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才會購買一本400元的回數票。

假設消費者都是理性的,這樣看來好像使用回數票和電子收費是一件無差異的選擇,那為何要選擇電子收費?更何況,未來還要買OBU,儲值卡還要押金,還有安裝費及設定費,還只限某些銀行,只限一輛車使用,這些總和的交易成本,可能還沒上路就會嚇跑一些人。這也是目前的爭議所在,在委外經營業者和消費者之間若沒有對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達成一個均衡的通行價格前,發卡銀行的發卡規模絕對繫於消費者接受的意願。

針對ETC而言,可能因獨占經營,將一些名目很奇怪的成本「完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萬一嚇跑一些人,看起來這個社會好像不會因ETC的推出而進步?而電子錢包在高速公路周邊的消費效用是否提高,恐怕還需時間加以驗證。

據說民國99年起國道要全面電子收費,一上高速公路就得開始計費,沒有儲值卡還上不了高速公路。依據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符合經濟學獨占廠商完全差別定價的理論,消費者完全得不到好處還可能被完全剝削(比照現有收費機制)。

是乎一定有人因為受不了電子收費的價格歧視(短途通行的消費者),只好採取一般道路來替代,所以可能的情況是走高速公路的人變少了,走一般道路的人變多了,花費了更多通勤時間,一般道路也更容易塞車。然而,嚇跑一些短途用路的消費者之後,高速公路的通行可能較不會塞車,或者通過收費站更順暢些,然而這種效果對單一消費者恐怕計量不出來。

因此以社會福利觀點看來,ETC的推展,不論就理論上和實際上,搞不好還有社會福利的損失!

從世界各國發展儲值卡或電子收費的電子金融經驗看來,成效最好的機制通常發生在一個強制執行的市場裡,或者發生在一個具有創新利益的利基市場。也就是說,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裡,發展電子收費機制端看消費者和服務或產品的提供者願意的程度而定,這通常都是雞生蛋或蛋生雞的市場,殺手級的電子收費服務應用,通常發生在剛好切入消費者與服務提供者的利基市場,如PayPal成功提供電子交易的付費服務。

PayPal成功的關鍵因素在於不確定的電子交易付費中,提供一個可以降低交易雙方交易成本的電子付費機制。

另一個例子是新加坡電子道路收費系統(Elec-tronic Road Pricing System, ERP),該系統於1998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為一種價格管制措施,目前ERP系統已經取代了1975年開始使用的區域通行券系統(ALS),和90年代初在三條主要的高速公路上使用的道路收費系統(RPS),而且有效提高公路資源的使用經濟效益。

從新加坡ERP的例子與台灣ETC的措施比較,很難看出ETC的系統目標是替代性的付費方案還是價格管制,若是前者應該盡量降低使用門檻與交易成本,促使消費者的效用與公路管理效用的提高,若是後者的話,則還需檢視整體的交通配套措施,否則社會福利的增減效果,有可能只在那一念之間而已,而無法達到預期的願景與目標。

(作者是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產品主任,以上僅為作者個人之研究,不代表服務公司之立場)

【2005/12/11 經濟日報】

一個都不能少 芬蘭教改成功

一個都不能少 芬蘭教改成功


高正忠/交大教授(新竹市)

有一個國家,曾因其他國家的人工低廉,導致國內製造業無法競爭而關門,失業率、國家負債愈來愈高。您可能會覺得是台灣,雖然也對,但我想告訴大家的答案是:芬蘭,目前被評為全世界競爭力第一的國家。

那時芬蘭怎麼做?答案是投資及改善教育,且成功的轉型為知識經濟。

近年來,芬蘭的教育改革一直被當作模範國家。芬蘭在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四十一個國家國際學生評比中拿第一,且不但教育第一,其他方面的表現也極優異,國際競爭力連續第三次第一,政治透明度第一,已是第十五年被評為世界上文字能力最高的國家。也因此,到芬蘭去取經的絡繹不絕,教育部的一些官員最近也去考察,希望他們能因此想到一些好政策。

不少人誤以為芬蘭的成功主要是因為他們是高福利國家。我很怕因這樣的誤解而放棄努力,認為我們做不到。沒錯,看現況,我們不太可能馬上做到;但若政府沒有往正確的方向走、沒有做,永遠看不到成果。

芬蘭以往的教育也是實行學生分班,以考試為主,但有感於要應付多元的新世界,已不能再用舊的教育模式,因此改為以學生學習為本的教育,且真正做到「一個都不能少」的平等教育,結果非常成功。

芬蘭尊重學生的自主權,每個學生自訂學習計畫及目標,學生不必在同一時間做同樣的事。我們的小孩回家不喜歡讀書,芬蘭的小孩回家會自己閱讀,並培養小孩如何安排時間,這是養成學生負責態度的重要因素。也因此,芬蘭學生是為了學習樂趣去上學,而我們的小孩,常不知道為什麼要去上學。

芬蘭學生上課加作功課一周約卅個小時,寒暑假不准出作業,更不能安排輔導課。反觀國內小孩所花的時間,估計至少比芬蘭的小孩多讀兩年書,但競爭力並沒有比較好,這是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

芬蘭從幼稚班就讓小孩自己給自己打成績,決定給自己笑臉還是哭臉,培養對自己負責。一位學生說:如果是對自己負責,有必要自欺欺人嗎?老師重視的是孩子是否建立自己的學習方法,而不是成績;老師不作考試競爭、不批評學生,學生學不好,老師會檢討教學方法,而不是怪學生不學習。

反觀國內,每個學生在同一個模式下學習,競爭又競爭,不但弱勢學生沒受到照顧,連資優生也壓力沈重,大家都受害。

芬蘭沒有小孩因為成績不好而被老師討厭,反而得到更多的照顧,資源是給表現差的學校,不是給表現好的,這種關懷且扶弱精神,使他們的學生表現並不因家庭背景或經濟因素而有差異。

希望政府不要以經濟不好來推卸改善教育的責任,芬蘭是在經濟比我們更蕭條的情形下投資及改善教育,另外一個國家愛爾蘭也是如此,投資教育讓愛爾蘭由曾經有饑荒的貧窮國家,蛻變成歐洲第二富有的國家。

選舉過去了,忘了它吧,政治最重要的是執行好的公共政策,多想想如何給學子一個「微笑且有競爭力的未來」吧!

Monday, December 05, 2005

TVBS還要撤照嗎?

TVBS還要撤照嗎?--知識份子的格局應該更大些
2005/11/16 00:08

(●作者西瓜汁,大畢,北市人,法律相關行業。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資料照。)
西瓜汁

近日看到數篇在東森新聞報由研究生或博士等高級知識份子所寫的社評,頗不以為然。茲就某篇由研究生所論述之「TVBS事件談台灣民主--中國最羨慕台灣的地方」談起。文中提到:「但是大家別忘了!高捷案是一個貪污事件,而TVBS卻是法律事件,當兩件事情一起討論難免會渾淆在一起討論,但是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應該是就事論事來討論解決問題。所以,那些罵新聞局打壓TVBS的朋友你們太敏感了。」

本文作者犯了幾項錯誤,首先我們政府「暗地裡」把這兩件事看成一件事,認為該媒體濫用新聞自由去揭發弊案,所以立即宣稱該媒體資金結構違法,大有「你掀我的底,我就拆你的台」的意味,而作者卻還強分為兩件事,此為不智。其次作者既然明知高捷案是貪污事件,但是將兩件事情分開之後,卻只討論TVBS 的資金問題是否合法,對於高捷貪污案避開不談,顯然TVBS的資金究竟是是西瓜汁或是柳丁汁,這個問題大於貪污這件事對於國家社稷的戕害,此為不仁。再者,政府在弊案爆發的同時,將人民的目光導引到「TVBS資金是否合法」上面,也就是在「明地裡」轉移了注目焦點,而作者卻隨之起舞,此為遇事不明。作者身為知識分子,卻沒有發揮應有的道德情操公平論斷整件事情的始末,此為不義。諸多缺失,實在遺憾。

最後,作者說TVBS是法律事件並且明示暗指其為違法,卻未見其立論有任何引經據典之處,就算10月份後改變股東持有這又如何?主管機關在這節骨眼偏要予以罰款,看在眼裡實是可笑,不再贅述。我認為一個知識分子是社會的中堅力量,是國家的清流砥柱,千萬不要人云亦云似是而非,隨著政客的謊言而隨波逐流,需知項上的博碩士帽絕不是擺在馬路邊昏黃的街燈下所販售的兩、三百元一頂的安全帽,他可是沈甸甸的千金重擔,是國家未來棟樑的表徵。既然作者又提到「違法撤照」,那麼各位有無注意到愛喝西瓜汁的新聞局長總算體認到,當初說TVBS的資金結構違法,現在卻發現「各國對於外資投入衛星電視的管制都走向自由化,八十八年立法之初也有鼓勵外資參與的意旨,使得如何處分TVBS陷入僵局。」引述自http: //tw.news.yahoo.com/051108/15/2i57p.html
顯然新聞局長總算了解資金並無違法,想要撤照是難囉。

也許大家已經看過很多法界前輩的論述,我試著再次補充說明法律上的規定,依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換句話說,只要東方彩視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我國公司法組織成立之社團法人,就是「本國公司」,在法律上是「本國人」,就不是外國人了。

其次就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比例的問題,參酌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三項:「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上述各條文有區分為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持有,顯然立法者在限制某種身分持有股份時有不同等級之限制,其中以政府政黨最嚴格,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至於外國人,在有線廣播電視則限制其直接持有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直接加間接持有之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回頭審視本件TVBS事件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顯然立法意旨僅限於「直接」持有時之股份比例,法條已明指是直接,就不能任意擴張解釋為間接,甚至有人認為應依照該法條之目的性解釋,而應包含間接,關於這點,這毋庸置疑是錯誤的扭曲法律規定。

除了上述的立論根據外,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之時,在立法院即數次討論是否開放外資,因為開放與否均各有優缺點,當初認為開放外資會引來中資之介入且對於本國衛星電視的保護不周,但若不開放外資卻又無法吸引國外資金與技術之引進,過分保護本土衛視反而無法促進衛星電視的蓬勃發展發展,再參酌外國立法先例,已逐漸淘汰外資的設限了,更況且縱然限制亦無法完全杜絕中資(中資可合法的轉投資),當時就已有兩派意見,因此經建會在立法院審議時的折衷建議就是「希望政府能開放外資,若要對外資做限制,也希望能將限制的情形規定清楚,例如限制直接持股不得超過某個百分比,但間接持股就不要予以規定因為仍屬於該公司,例如在中華民國設立的台積電,若要從其外國持股比例來看,他就是外資公司了,如此的遊戲規則就沒得玩了。」也因此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產生了現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之限制「外國人直接持股比例」,而不限制間接持股。(請參酌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2期第95~96頁)

由上述論斷,很明顯的TVBS並無違法亦無鑽法律漏洞,無須誤導國人,盲從跟隨不代表愛台灣,發掘弊端並非就是顛覆政府,我們要的是整論吏治嚴懲貪官汙吏而不是抓深喉嚨,也不是誣指揭弊之人都是共產黨的同路人,搞完省籍糾紛還要搞白色恐怖嗎?台灣已經夠亂了,就連某些高級知識份子也如此事理不明,實是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