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產業獎勵政策不要情緒化
討論產業獎勵政策不要情緒化
社論
企業稅負及產業租稅獎勵的問題,最近引起許多爭議。這種重大政策大家若能客觀深入研究,將可使未來的政策更為合理。儘管我們已經詳細說明這些政策相關的道理,但仍有些論者抓不到問題的關鍵,而以情緒性或錯誤的論點來批評產業租稅政策以及高科技產業。
我們一再強調,產業租稅減免政策乃基於企業研發和投資行為的外部利益,或者為了使企業在外國租稅獎勵的競爭下仍願在本國經營而訂;這些政策理論上都有其正當性和必要性,其實是政府把該收的稅直接交給企業以補償其創造外部利益的成本,而不是企業賺了錢卻不繳稅。真正該檢討的是這些租稅減免其對象與程度是否恰當,但有人卻用「賺錢不納稅」這種情緒性的理由,草率地認為產業租稅減免是不公平或不正義,而全盤加以否定。
了解租稅實務的人都知道,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營利事業所得稅就等於是個人所得稅的預繳稅款;因而針對營所稅所訂的租稅減免,實質上只是讓企業和股東免於預繳而已。股東分到紅利之後是否須納所得稅,稅率多高,乃是股東個別的所得及其他因素所決定,和賺錢的企業是否屬於高科技產業,是否得到政府的營所稅減免,基本上並不相干。因此營所稅的減免並沒有賺錢不納稅的問題,頂多只有不立即納稅的問題。
然而卻有論者直指上述道理是似是而非,主張企業和股東為不同的課稅主體,股東是不特定的對象,隨股票的買賣經常更迭,因此對股東課稅的實質意義完全不同。換言之,它認為股東雖然繳稅,只要企業沒繳稅就是賺了錢不繳稅。真讓人不知從何說起,在未實施兩稅合一之前,我們尚可採法學上法人實在說的理論,主張企業是股東之外的獨立實體,因此企業的所得和個人的所得一樣要課稅,而且互不相干,不管企業納了多少營所稅,股東都須照他分到的盈餘另行納稅。然而實施兩稅合一制正在於否定法人實在說,所有企業繳納的營所稅,在股東得到分紅而要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都可以當成已繳的稅款來扣除,企業實質上早已不納所得稅,只是須以營所稅的方式預扣股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已。現在的實務是,所有企業都不真正負擔所得稅,若依那些論者所謂企業和股東是不同課稅主體的說法,則所有的企業都是賺錢而不納稅,因為所納的營所稅在股東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都退稅給股東了,何以只指責得到租稅獎勵的企業沒納稅?
那些論者又說,如果對股東課個人所得稅可以視同企業的營所稅,則高科技業者何必斤斤計較於免稅優惠?政府何不乾脆廢止營所稅?這同樣混淆了問題。主張高科技事業並非賺錢沒納稅的人,並沒有說因租稅獎勵而緩繳租稅沒有好處,只強調緩繳並不等於不納稅。企業因為緩繳所得稅而有更多資金可以運用,所得到的好處到底是否和它們對社會外部利益的貢獻相當,才是我們檢討稅制的重點,辯論產業租稅問題的人不該連這點也弄不清楚。
而產業租稅獎勵的基本原理既然是產業所提供的外部利益,政府功能性的獎勵也不限於高科技產業,則反對租稅獎勵的人實在也不必用一些不正確的說法來詆毀高科技產業,進而要求廢除租稅獎勵。例如有人說,高科技產業的產業關聯效果、國內採購比例,以及附加價值率都低於製造業平均。言下之意似乎不值得獎勵。但這三項指控其實是同一件事。新興的產業必然有很多零組件國內無法生產而需進口,因此在國內的採購比例及關聯的產業都較少,產值中屬於國內的附加價值也較少。目前的傳統產業如紡織業發展之初也是如此。更何況在目前全球分工的潮流中,各國更沒有必要每樣東西都自己從頭做到尾。那三項指標的高低,和企業是否創造外部利益幾乎無關,因此也不能做為該不該獎勵的依據。
也有人說,89年傳統產業資產報酬率僅3.6%,但平均營所稅,稅率達21.7%,高科技產業資產報酬率達11.45%,但平均營所稅率僅8.08%,顯示高科技事業賺得多而繳稅少。這種說法不僅忽略前述道理,即使依政府徵收營所稅的角度也不全正確。上述數字其實顯示,傳統產業每千元資產所納的營所稅是 7.88元,而高科技產業則是9.25元。如果政府想多收一點營所稅,還是讓人民把資產擺在高科技產業較划算,所以積極要收稅的人也不必那麼敵視高科技產業。
我們願再一次強調,產業租稅獎勵的對象和程度是否恰當,必須經常檢討,但請大家不要用「賺錢不納稅」這種錯誤的情緒性說法為理由,也不要忘了獎勵的原因來自外部利益,卻用其他不相關的數據來全盤否定這項政策及高科技產業。
【2005/03/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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